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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U型锁!法律必须具体不能模棱两可!

来源:凯发官方首页    发布时间:2023-12-12 20:34:32

  很多人认为自身赚了很多钱,是靠自己的努力,勤奋,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,创造财富最重要的因素,是有一个稳定和上升的社会环境。

  幸运的是,你我都赶上了这样的一个好环境。而且我们都深知来之不易。所以,当一个直接牵涉到我们每个人利益的新的法律或政策出台时,我们的关注度都是空前高涨。

  这不,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订草案,就因新增一些或可能必然的联系损害到我们每个人权利的条文,炸锅了,主任我的朋友圈里,不一会就能看到一条讨论这样的一个问题的。

  (二)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、标志的;

  (三)制作、传播、宣扬、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;

  毫无疑问,这些条款制定的初衷是好的。因为在现实的世界里,这几年确实发生过不少伤害我们民族感情的大事件,最典型的莫过于南京某寺庙供奉侵华日军甲级战犯牌位事情,可谓是完全没得洗。

  但在过去,如何处置有关人员,确实是没有直接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。只能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来处置。

  但是,问题就在于,法律不是道德,道德可以不需要清晰的标准,但法律却需要具体而准确的界定——让每一个人都能够明确知道自己是否涉嫌犯罪。

  现在的条文内容,显然是模糊的,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,比如说“在公共场所穿着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”,一千个人可能就有一千种见解,即便是同一个人,在不同的场合,也会有不同的见解。

  比如曾经争议很大的“女孩在苏州日本风情街穿和服被警察传唤”事件,有人认为警察做得对,这个女孩就是伤害了民族感情,就该拘留给她长长记性。

  但更多的人却认为在日本风情街穿和服很正常,如果穿和服伤害了民族感情,那么那些日式风情街、日式餐饮,包括日资企业、日资产品等等,是不是更加伤害了我们的民族感情?

  再比如西安那个拿U型锁砸日系车的蔡洋,是不是就该给他,还要给他颁发荣誉大奖?

  总之,“感情”这种东西是一个主观概念,我们有十几亿人,每个人的认定标准都可能不一样。同一个人,不同时间,不同场合的认定,都可能不一样。

  所以,主任我的观点就是,立这个法没事,怕的是无法制定出具体的衡量标准,从而导致在执法层面变成一笔糊涂账,甚或成为一个新的“口袋罪”。

  按现在的条文内容,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将自危。因为即便是不穿和服,也不穿西装,只穿中山装,也有一定可能会被定义为伤害民族感情:

  你这么萎缩,穿中山装,典型的是有意损害我们民族服装的形象,伤害我们民族的感情!

  居然穿日本服装?!你不知道小日本杀害多少中国人?!你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民族感情!

  反正不管你怎么穿,都可能会被定义为“危害民族感情”。写文章,包括说话,也一一样的。因为就没有具体的标准可言。

  而更可怕的是,有些人越是大谈仁义道德,越是私下男盗女娼。比如当年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面对记者正常采访,诉苦自己买不起北京的房。结果后来一查,贪了5个亿!

  还是老话,法律跟别的东西不一样,它不能过于依赖执法者的主观,那样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,从而损害法律本身的尊严。

  所以,主任我的观点很明确,法律不是道德,所有条文都必须很具体——比如列出“伤害民族感情”的具体情形;比如可以明确规定在什么场合可以穿什么服饰,不能穿什么服饰,等等——而不能模棱两可,让民众无所适从,搞成像现在广为诟病的“寻衅滋事罪”一样,成为新的“口袋罪”。

  过去,纵然你真的伤害民族精神或民族感情了,只要没造成多大伤害,可能批评教训一下就完了;可此次立法一旦通过就不同了,即便你觉得自身没有伤害民族精神或民族感情,但执法者认定你伤害了民族精神或民族感情,你就只能坐牢了。

  简单来说,一旦这样的律法通过,以后穿衣吃饭,写文说话都必须十分谨慎,否则很可能不但会影响到现在的生活品质,甚至毁了一生,而且可能还会影响到孩子的前途。

 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强调:施行了17年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攸关治安处罚的边界,更攸关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边界,在修法时,适时扩大处罚圈固然重要,但警惕从而导致的权力扩张或许同样重要——如何加强处罚中的权利保障,并尽可能地降低治安处罚的附随性效果,是立法者亟需考虑的问题。

小安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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